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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复环渤海地区发展:由北京市牵头建协调机制

发布时间:2015/10/21 政策法规 行业动态 浏览:3270

《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纲要》获得国务院的原则同意。

9月27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纲要的批复》(国函〔2015〕146号),要求相关地区、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批复提出,努力把环渤海地区建设成为我国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新引擎、区域协调发展体制创新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面向亚太地区的全方位开放合作门户。

批复称,加快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是推进实施“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举措,事关国家改革开放和区域协调发展大局。

环渤海地区覆盖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山东等七个省份。这7个省份之间的区域合作在上世纪90年代即已提出,此后又通过市长论坛的形式进行协作。

国务院的批复要求,北京等七省份政府要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分工,积极探索实施绩效考核和奖惩激励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专项规划。同时,要抓紧建立由北京市牵头的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协调机制,并切实发挥其作用,加强七省(区、市)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纲要》实施中涉及的重大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批复还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协调解决基础设施互联、生态环境治理、产业发展协作等重点领域的困难和问题,为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