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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绿色采购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09/05 政策法规 浏览:2650

关于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绿色采购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高工程建设领域环境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绿色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包括招投标)活动中,应当秉持绿色低碳理念,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健康、循环低碳和促进回收利用,优先采购和使用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选择环境行为较好的供应商或投标人,以及为供应商或投标人提供建筑材料的生产企业。
第三条 现阶段应当实施绿色采购的建筑材料主要包括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拌沥青等,采购人根据实施情况,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环境标志产品的采购使用按照环保部(原环保总局)和财政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实施。
第四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的原则,在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过程中切实落实绿色采购相关规定,在采购文件(或招投标文件)、合同中对供应商或投标人、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并在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中予以严格审查。
第五条 供应商或投标人的环境行为主要依据其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采购人应当优先选择被评定为绿色(环保诚信企业)或者蓝色(环保良好企业)的供应商或投标人,在评标时可以予以加分;谨慎选择被评定为黄色(环保警示企业)的供应商或投标人,在评标时应当予以扣分;禁止被评定为红色(环保不良企业)及红色以下的企业参加相关政府采购活动。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供应商或投标人应当提供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证明材料。
第六条 对未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供应商或投标人,在采购过程中也应当考虑其环境管理状况。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环保部门“黑名单”的企业,禁止其参加相关政府采购活动。对供应商或投标人在以往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污染投诉或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未按规定落实绿色采购要求的,评标时应当予以扣分。对未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时应当提供企业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材料。
第七条 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绿色采购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核查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绿色采购要求。检查发现供应商或中标人未执行绿色采购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整改,督促采购人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发现问题纳入供应商或中标人档案;对采购人未落实绿色采购规定的,应当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同时,相关环境监管部门对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或投标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污染防治措施未有效落实的,除依法查处外,应当将发现的问题纳入供应商档案。
第八条 环保部门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数据管理平台,与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并且实施动态更新。同时,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供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 本意见由市环保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 年 月 日起实施。